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新的ASPEC+计划;
2.越南:关于停止行使知识产权(IP)权利的新机制;
3.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商标申请中图像索引术语的变更。
(二)欧美国家动态
1.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基于人工智能的商标图像检索功能;
2.英国知识产权局实践中的主要变化。
(三)金砖国家动态
巴西修改了针对高知名度申请的规则。
(四)金砖国家动态
1.印度免除体育行业的知识产权申请费;
2.卡塔尔自2026年2月起解除尼斯分类类别限制,正式开放第33类商标注册。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新的ASPEC+计划
2009年6月ASPEC计划启动,让参与该计划的东盟成员国之间共享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少重复工作并提高效率。该计划的成员国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菲律宾、泰国和越南。
在ASPEC计划中,若A成员国对一件专利申请作出权利要求可准予授权的审查结论,其检索和审查结果可共享给B成员国,以此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长期以来,ASPEC计划作为东盟重要的区域专利协作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加速专利审查的渠道。但ASPEC计划未设置明确的处理时限,也未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制定检索和审查报告方面进行互动合作。
2026年4月6日全新上线的ASPEC+计划,是对ASPEC的重大升级优化,审查模式全面革新,具备显著优势。
依托全新ASPEC+计划,申请人可在多个成员国同时提交ASPEC+请求,并可灵活选择一个“第一知识产权局”(马来西亚专利局除外)率先编制检索和审查报告,然后选择一个或多个“第二知识产权局”,第二知识产权局将参照第一知识产权局的成果来编制检索和审查报告。
参与协作的知识产权局将共享这些检索和审查报告,进行讨论分析,力求得出统一或相近的审查结果;若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各局可独立出具不同的审查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自ASPEC+申请成功受理起,审查结果交付周期为10至14个月。此外,ASPEC+仍免收额外官方费用。
综上,ASPEC+计划具备以下核心优势:
1.审查周期确定且高效,承诺在10至14个月内完成检索和审查;
2.实现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真正协作的检索和审查流程;
3.在东盟可能获得一致的审查结果;
4.降低专利审查成本,无额外官方收费。
ASPEC+计划的落地,标志着东盟专利审查制度在规则统一化、流程高效化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通过构建多国协同审查模式并明确法定审查时限,ASPEC+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有助于加快决策进程、降低审查成本,并使申请人能够更早地掌握在东盟主要市场的专利地位。对于有东盟区域扩张规划的企业而言,ASPEC+是贴合商业需求的优质方案,可助力企业加快东南亚市场布局,并为投资规划提供更充分的信心。
越南:关于停止行使知识产权(IP)权利的新机制
2026年4月1日,越南第131/2025/QH15号法律和第100/2026/ND-CP号法律生效,引入了处理因同一客体上的知识产权(IP)权利重叠而产生的冲突的机制。
同一客体获得多重保护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一个徽标既可能作为艺术作品获得保护,又可能作为注册商标获得保护。虽然这种多重保护是允许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的同时行使可能会引发冲突。
第131/2025/QH15号法律第7.4条提到:
“若同一客体受本法第6条规定产生或确立的多项知识产权所保护,且就该客体而言,任何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先产生或先确立的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时,该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必须停止行使。本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中止由法院裁定。政府应就本款制定详细规章。”
第100/2026/ND-CP号法律第9g条提供了实施细则:
第9g条——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终止
1.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或确立的具有多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指的是该客体因创造性活动而同时满足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
2.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客体,其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与先产生或先确立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在先知识产权”)的行使相冲突:
a)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显著降低了在先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或商业利用能力;
b)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导致消费者对与在先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质量产生混淆;
c)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或限制了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法定财产权;
d)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影响了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精神权利(若在先知识产权包含精神权利)。
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后知识产权与先前的知识产权之间的行使冲突,必须通过具体证据予以证明。
4.对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在后知识产权与在先知识产权之间的行使冲突,应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a)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仅在两者必然冲突的范围内停止,不影响无冲突的部分(如有);
b)在后知识产权的停止行使,不会导致在后知识产权的权利失效(如有),只是限制其在冲突范围内行使权利;
c)本条规定的停止行使知识产权,仅适用于在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内。
5.本条规定的停止行使权利的决定权,以及请求停止行使知识产权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6.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条第4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请求强制停止行使知识产权的程序,亦应视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综合来看,这两条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将优先权置于核心地位,并引入灵活的权利限制机制。这种做法表明,知识产权的传统绝对排他性观念正在发生转变,权利的行使不再是无条件的,而是可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从实践角度看,这两条法律为法院提供了在保持法律确定性的同时调和权利重叠问题的结构化依据,也意味着权利人不能再仅依赖形式上的排他性,而应主动重新评估其保护和维权策略,以防潜在冲突的发生。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商标申请中图像索引术语的变更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对商标申请中用于索引图像的术语进行了以下调整(已于2026年4月13日生效):
“ABORIGINE”和“ABORIGINE+”已被替换为“ABORIGINAL”和“PERSON/PERSON+”
“NATIVE”(用于与人相关的用途)已被替换为“INDIGENOUS”
“FLAG,TSI”已被替换为“FLAG,TORRES-STRAIT-ISLANDER”
新增“TORRES-STRAIT-ISLANDER”作为与托雷斯海峡岛民相关的图像术语
这些修改是在与原住民知识(IK)专家小组协商后作出的,该小组的职责是审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涉及原住民知识的政策、流程和程序,并提供反馈意见。该小组于2024年11月成立,由三名澳大利亚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专家组成。
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称,术语的更新体现了“尊重且符合当代语境的表述”。
(二)欧美国家动态
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基于人工智能的商标图像检索功能
2026年4月,USPTO在商标检索系统中推出了一项新的测试功能:由人工智能驱动的图像检索工具,用户可通过该工具上传图片,并从联邦商标注册库中检索出视觉上相似的商标。该工具现已上线,任何拥有USPTO.gov账户的用户均可使用。
工作原理。其原理非常简单,上传一张图片,系统便会返回包含相似设计元素的搜索结果,该功能类似于谷歌的图片反向搜索。用户登录USPTO.gov账户,将图片(或图片链接)直接上传至搜索系统,然后查看搜索结果,通过搜索栏右侧出现的相机图标即可访问该工具。
为何重要。商标检索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非常繁琐的环节,传统的基于关键词的方法(包括通过设计检索代码进行检索)往往不够精准且耗时费力,对于含有复杂或抽象视觉元素的商标而言尤为如此。基于图像的检索功能为在检索流程的早期阶段识别潜在冲突的设计商标提供了一种更直观的方式。
测试版状态。该工具仍处于测试阶段,其检索结果应视为辅助资源,不能替代正式的商标检索。设计代码检索、文字商标检索以及专业检索服务仍是完善检索策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适用范围。美国专利商标局尚未公布该工具匹配算法的详细技术规范,从业者应通过已知结果对工具进行测试,以校准对准确性和覆盖范围的预期。
该图像检索工具是USPTO于2026年4月推出的AI增强套件之一。4月23日,USPTO还推出了独立的商标描述和颜色主张生成器,让申请人能够在申请阶段提供更准确的描述和颜色主张。
英国知识产权局实践中的主要变化
英国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关于图标、图形用户界面(GUI)及动态设计注册的最新指南,自2026年4月21日起生效。
一、可受保护的对象
·虽然计算机程序本身无法注册,但数字内容的视觉外观可以受到保护。
·受保护的对象包括符合常规注册要求的静态/动态图标、图形用户界面(GUI)以及网页布局。
·注册保护的是设计的外观,而非其运作方式或功能。
二、设计图的展示要求
·每份申请必须清晰地展示单一设计,呈现清晰且无歧义的整体视觉效果。
·这一点对于动画或动态设计尤为重要,因为以前只能提交静态设计,呈现清晰且无歧义的难度较低。
·任何查看该设计的人都应能够准确理解该设计的内容及其受保护的范围。
三、动态设计
·如果动画效果清晰,动态设计通常可以被接受。
·动画的每个阶段应作为单独的图像展示(最多12个视图)。
·申请必须明确说明该设计为动态设计。
·如果图像之间的运动或过渡不明显,知识产权局可能会提出异议。
四、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基于屏幕的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其他设计一样,均可申请注册。
·简单的动画或过渡效果(如弹出窗口),若构成单一且界定清晰的视觉序列,则可能受到保护。
·依赖用户选择的屏幕组合通常会被视为多个设计,需要分别提交申请。
五、免责声明的使用
·免责声明可用于明确说明受保护(及不受保护)的内容,或解释动画的工作原理。
·免责声明将作为设计档案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并限制保护范围。
·若免责声明或修改内容对设计造成重大变更,申请可能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这可能会影响优先权。
六、关键要点
在申请阶段,精心准备图像并进行清晰说明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动画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以避免异议、多项设计问题或丧失原始申请日。
(三)金砖国家动态
巴西修改了针对高知名度申请的规则
BRPTO于2026年4月29日在《联邦公报》及2026年4月28日的《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第68/2026号条例,条例允许对同一商标的多个注册授予“高知名度”标签,该条例即日起生效。
该条例修订了第08/2022号条例,允许在一份“高知名度”申请中列明多项商标注册,此举符合《巴西知识产权法》第125条的规定。现在,一项特别保护申请现可涵盖多项注册,包括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注册,这使得相关程序变得简化,尤其惠及在时尚、化妆品、科技和娱乐等不同领域拥有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不过,BRPTO强调,权利人应谨慎选择纳入申请的注册商标。
该条例源于BRPTO于2025年开展的“利益相关方对话”项目,此项目旨在收集系统用户的意见并改进BRPTO的服务。
(三)其他国家动态
印度免除体育行业的知识产权申请费
印度联邦商业和工业部长在2026年4月29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活动上宣布,政府将免除所有与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注册(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的官方申请费,为期3年,即日起立即生效。
该政策适用于体育领域的个人、运动员、初创企业、体育学者、联赛及成熟企业。目前尚未明确指出该政策仅适用于印度本土体育项目,具体规则和程序也尚未公布,需待进一步公布。在4月29日前,知识产权申请费标准根据知识产权类型和申请人类别的不同(个人、初创企业、小型实体或大型公司),介于500卢比至60000卢比之间。
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范围极为广泛,符合印度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下:
·商标:球队名称、联赛名称、运动员个人品牌、赛事名称等。
·专利:运动装备、可穿戴技术、训练设备、安全装备等。
·著作权:转播画面、解说稿、原创音乐和视频等。
·外观设计:运动服、奖杯、商品造型等。
·地理标志:地区性工艺技术(例如如克什米尔柳木球棒)。
卡塔尔自2026年2月起解除尼斯分类类别限制,正式开放第33类商标注册
卡塔尔已正式开放第33类商标注册,标志着该国商标制度发生重要变革,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卡塔尔商标局已采纳《尼斯分类》第13版,该决定自2026年2月起生效。根据卡塔尔商标局近期发布的一份通知,《尼斯分类》下全部45个类别现已全面开放,包括此前受到限制的第33类。
历史上,卡塔尔一直不允许在第33类下注册涉及特定饮料的商标。第33类作为《尼斯分类》中的核心商品类别,主要涵盖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及用于调制饮料的酒精制剂,包括白酒、威士忌、葡萄酒、果酒等各类酒精饮品及相关制备原料。
根据卡塔尔商标局的最新澄清,上述限制已被解除。品牌所有者无需再依赖在其他类别中间接申请的策略,即可为饮料相关产品寻求直接且全面的商标保护。这一调整使饮料企业的商标申请策略能够更直接地与国际分类标准接轨,减少因类别限制导致的布局偏差。
第33类的开放预计将扩大品牌保护范围。饮料企业现在可以在对应类别中直接注册商标,从而避免在无关类别中进行变通性申请。业内预计,随着该类别的开放,第三方可能会抢先申请相关商标,因此品牌所有者需及时关注并积极布局。
这一进展凸显了卡塔尔作为其经济多元化战略的一部分,持续加强法律与商业环境的努力。作为全球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卡塔尔长期以来依赖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此次全面实施《尼斯分类》体系,是其推进“2030国家愿景”、减少对碳氢化合物依赖的重要举措,旨在将自身打造为对国际品牌和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的目的地。
因此,允许第33类商标注册的决定,堪称卡塔尔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对于饮料行业的企业而言,这一变化为其在海湾地区的关键市场之一——卡塔尔,打开了获得更清晰、更强品牌保护的大门,也为企业拓展中东市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知识产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