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一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026-05-29 16:53:18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越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

2.越南:重新定义人工智能领域的版权;

3.老挝新颁布的知识产权行政复审规定;

4.印度尼西亚提议修订版权法,关注数字内容和新兴技术;

5.新西兰政府将修改植物新品种权立法。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越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

一、背景

由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将越南定义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优先关注国家”,为了改善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提供权利人与执法部门合作的机会,在《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的支持下,2026年5月7日至30日,越南将开展一项全国性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行动。本次行动可能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其目标是让执法成果同比2025年5月提升至少20%。

二、执法行动概述

2026年5月5日,越南政府发布了第38/CĐ-TTg号新闻,宣布启动一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行动。本次专项行动将于2026年5月7日至30日开展,总理已表示需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要求各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视同仁,绝不姑息。

本次专项行动的出发点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26年特别301报告》中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PFC,Priority Foreign Country,最严重级别),PFC是一个罕见的最严厉分类,越南是2026年报告中唯一被指定为PFC的国家,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此类还是13年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的持续严重问题,且未与美国进行善意谈判或取得显著进展。

三、官方通告要点

除常见的商标侵权和地理标志侵权外,本次专项行动还着重于以下方面:

版权侵权:重点打击领域包括越南语及外语(尤其是英语)的盗版电影、音乐、手机游戏和电视节目,由公安部及其他主管部门牵头,重点针对流量巨大的侵权网站及相关运营平台或组织。

加强执法行动的协调与效率:各部门须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控、调查和执法力度,科技部(MOST)作为牵头,在处理工业产权侵权案件时提供专家意见和结论。官方通报中设定了执法目标,要求2025年5月起处理的案件数量至少增长20%,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MOCST)监督的企业软件许可合规执法;针对电影、音乐、手机游戏和电视节目涉及的版权侵权执法;加强公众宣传活动。

2、打击工业产权侵权和商标假冒行为,由工业和贸易部及地方人民委员会牵头,协同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3、财政部下属海关部门对涉嫌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的货物进行主动检查和查扣。

报告与国际合作:本次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合作,外交部负责向国际利益相关方通报越南的执法成果。相关部委和部门须定期提交进展报告,且本次专项行动的最终报告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在行动高峰期结束后,执法工作预计将持续进行,并根据行动成果和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政府的积极执法,结合2026年4月1日生效的《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预计越南知识产权执法将迎来积极的转折点,特别对于长期以来属于重灾区的版权领域而言。此次官方通告可被视为对《2026年特别301报告》迅速而果断的回应,权利人应将此次行动视为与越南执法部门加强协调的重要契机。

企业应关注其在越南的知识产权组合,密切监控市场以防范潜在侵权行为,并定期与当局保持沟通以应对侵权活动,尤其是在2026年5月7日至30日这几周内。


越南:重新定义人工智能领域的版权

越南政府颁布第13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134法令”),对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并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详细的实施指南,134法令于2026年4月9日生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34法令对《知识产权法》的人工智能相关条款制定了实施细则:(i)认定人工智能辅助作品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条件(新增第5a条);(ii)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和数据进行人工智能系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新增第3节——第37a、37b和37c条)。

一、关键要点

·越南在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强化了以人为本的立场。

·人工智能辅助创作需承担明确的举证责任。

·允许进行文本与数据挖掘,但条件严格。

·权利人对人工智能训练用途保留实质性控制权。

·商业化行为受到监管,而非被忽视。

二、深度解析

(一)人工智能辅助作品的著作权认定(第5a条)

·只有当人类在创作过程中作出实质且决定性的智力贡献时,才可能产生著作权或相关权利。

·人类必须行使实质控制权,对内容及其合法性承担责任,并确保AI产出反映人类意图,而非纯粹的自动化或随机结果。

·根据越南法律,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或未达到规定的人类参与门槛的作品,不产生著作权或相关权利。

该条款还强调了记录保存和举证义务,要求创作者保留提示词、输入内容、中间草稿及其他能证明人类贡献的材料,并在主管当局要求时如实披露人工智能的使用情况。

(二)人工智能系统的TDM(第37a、37b和37c条)

1.允许的使用及条件(第37a条)

允许TDM用于科学研究、测试以及人工智能系统的训练,但前提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去使用受保护的版权文本和数据。

源材料必须是依法获取和出版的,且不得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该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替代原作品内容或造成不正当竞争。

2.选择退出机制(Opt-out)(第37b条)

允许作者和权利人保留将其作品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权利,通常可通过机器可读方式(元数据、数字版权管理、权利管理信息)或经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发布的公告来实现。

若第37a条规定的TDM许可的所有法定条件均已完全满足,则Opt-out机制不适用。

3.用户义务与商业化(第37c条)

用户必须保留技术记录和训练数据集,并在进行核查、解决争议或执行时与有关部门合作。

如果基于此类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被用于商业用途,根据越南法律,可能产生相应的版税支付义务。


老挝新颁布的知识产权行政复审规定

老挝关于工业产权注册、新植物品种注册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登记争议行政解决的第0306/IC号规定已于2026年4月24日生效,取代了此前仅涵盖工业产权和新植物品种事务的2023年规定。本次规定大幅扩展了工业产权行政复审框架,最显著的变化是首次将版权及相关权利纳入行政复审框架中。

第0306/IC号规定给老挝知识产权局(DIP)处理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异议提供了一种规范性方法。本规定所涵盖的程序包括:对待审申请的异议、对被驳回申请的上诉、对现有注册的撤销请求、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登记与解释的争议(本次规定新增的程序)。

DIP内部行政程序由政府任命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其职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异议和复审委员会类似。

一、主要变化

第0306/IC号规定涵盖四类行政程序:

1.异议:第三方在工业产权申请授权之前提出的异议。

2.驳回决定上诉:对DIP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3.撤销或注销请求:以某权利不应获准为由,申请对现有注册权利的无效。

4.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争议: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的异议或解释,包括根据老挝法律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

第0306/IC号规定所取得的最重大进展是,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在版权事务方面获得了新的管辖权,可解决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的争议,包括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条件,以及解释现有登记范围的权限。对于认为竞争对手登记的某作品版权存在问题的当事人来说,以及对于想对某作品版权的登记范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来说,现在可以通过专门的行政渠道寻求救济,而非只能诉诸法院。

根据第0306/IC号规定,新植物品种注册纠纷明确纳入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农业和生命科学领域提供了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

此外,第0306/IC号规定还为各流程制定了明确的分阶段时限,并厘清了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争议类型,部分事项由万象市的DIP处理,其余事项则由万象市或各省的工商局分支机构处理。

二、流程和时间表

针对待审申请的异议:申请人收到异议通知后,须在60天内向DIP提交说明及支持证据。随后,DIP须在收到完整信息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任何不满裁决的当事人另有30天时间申请复议。

对被驳回申请的申诉:一旦DIP通知申请人驳回申请,申请人需在DIP作出最终裁定前60天内提交说明及证据。

由委员会进行复核:若申请复核(无论是针对异议程序还是驳回程序),将任命一个新委员会来审查该事项,各方有30天时间申请复核。未在此期间内提交提出复核申请将被视为接受原裁定,且无法进行更多的行政救济。

三、流程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材料必须使用老挝语,其他语言的文件均须附带经认证的老挝语译本。此外,异议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人原籍国出具的相关工业产权注册证书。外国当事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因为获取此类证书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档案转交给DIP。

负责审理DIP行政程序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并可任命技术专家协助处理复杂事项,所有参与人员均须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


印度尼西亚提议修订版权法,关注数字内容和新兴技术

印度尼西亚正在研究基于2026年国家立法计划(Prolegnas)提出的《版权法》修改草案,准备对现有版权法作修改,若该草案通过,将取代现行的《版权法》(2014年第28号法律)。

该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应对人工智能对内容创作的影响。草案规定,只要创作过程中有足够的人为参与,且满足一定的透明度要求,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这标志着印度尼西亚首次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范人工智能与版权的交汇领域。

一、数字内容与新兴技术。

该法律草案还大幅扩展了对数字内容和新兴技术的版权保护范围。新增的受保护作品类别包括电子书、博客、数字艺术作品(包括NFT)、点播视频内容、音乐类应用程序、数字音乐作品、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作品,以及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游戏和数字资产。

此外,该草案还对数字平台供应商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这表现出官方机构对数字内容分发和数字版权执法的重视。

二、版税征收与集体管理改革。

另一项重要的提案,是成立国家集体管理委员会,同时对负责音乐行业版税征收和分配的现有集体管理组织(LMKs)进行重组。

三、结论。

尽管该草案仍需进一步讨论,但它表明了印度尼西亚实现版权制度现代化的意图,以及面对技术快速发展和AI/数字创意作品的应对思路。在印度尼西亚运营的科技公司、数字平台、内容创作者、媒体企业和权利人,需要密切关注该草案的动向。


新西兰政府将修改植物新品种权立法

新西兰政府宣布,针对《植物品种权法》(PVR)的修订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向议会提交修正案时正式启动,预计时间将在2026年11月初的大选之前。

此次修订将鼓励在新西兰开展业务的植物育种者和进口商培育和引进新的植物品种。

目前已公布的修订内容包括:

将现有和新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五年。具体的:对于木本植物、砧木或马铃薯,最长保护期限将从授权日起的25年延长至30年;而其他所有植物新品种权将从20年延长至25年。

恢复临时保护的执法权。育种者的权益将从申请之日起即受保护,而非等到权利获批时才生效。在实践中,如果新品种在申请过程中遭到盗用并被商业利用,植物育种者可以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而新品种的申请过程可能长达五年,有时甚至更久,恢复临时保护后,育种者就不需要等待五年之久。

协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的收费框架,以支持建立更可持续的体系,并帮助保持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的长期稳定。目前尚不清楚这是否意味着植物新品种权费用将由专利费用提供补贴。另外,除了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等要素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还需承担田间试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