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二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新加坡:IPOS与JPO之间的新合作计划。
2.美国就越南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启动301条款调查。
(二) 欧美国家动态
1.瑞士的专利制度修订,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2.地理标志 | 意大利实施欧盟关于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的地理标志框架。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新加坡:IPOS与JPO之间的新合作计划
2026年5月12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与日本专利局(JPO)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启动一项新的合作计划,加强双方在专利实质审查中AI落地应用领域的协作。
一、详细内容。
此次合作计划的基础,源自IPOS局长Mr. Tan Kong Hwee与JPO局长Mr. Yasuyuki Kasai在新加坡举行的双边会议,以及2025年11月双方签署的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计划,IPOS与JPO将启动双边专利审查员交流计划,定期就AI在专利审查中的使用开展技术交流,分享行业实践经验,以加强能力建设、建成熟完善的审查作业规范。
除AI外,IPOS与JPO的合作计划还覆盖专利检索与审查质量管理、审查实践基准对标、IT基础设施建设、机构运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政策交流等板块。IPOS和JPO还将出台配套扶持举措,帮扶含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
当下科技飞速发展,依托AI开展的创新发明的申请热度持续走高,各国专利机构正不断调整工作模式并适应AI潮流,本次合作意在专利审查实现高质量、高可靠、高公信力的目标。IPOS和JPO强调,在利用AI优化审查效率的同时,必须维护专利体系的一致性、可靠性和公信力。
两局将通过2026年8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知识产权周等活动,持续保持交流。
二、关键要点。
这份联合声明清晰地反映出AI对专利审查的影响正进一步扩大,即在审查工作流程中部署AI工具时,各国不再仅在本国范围内进行摸索,转而主动推动审查流程内AI工具应用规则的跨国协同统一。
从实务角度看,即便专利最终裁定权仍掌握在审查员手中,但各国专利局也会逐步将AI辅助工具嵌入现有技术检索、专利分类、专利初步分析等环节。这种方式虽然能缩短审查周期、统一审查结论,但也带来新的问题:AI参与出具的审查报告如何保障透明度与可复现性,专利申请人该如何应对有AI参与的审查意见。
为了适应AI辅助审查的新模式,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稿时,需保证文件表述清晰、完善专利说明书内容并确保全文逻辑自洽,譬如明确技术术语定义、补充备选技术方案,提前应对审查阶段针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的审查意见。未来,审查意见标准会趋于严苛统一,审查周期将进一步压缩,企业需要优化内部流程,加速从内部技术成果披露到专利递交申请的全流程,适配高效审查节奏。
各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跨境合作,有望让企业在不同司法辖区获得稳定高效的专利审查结果,利好布局多国专利资产的企业。长远来看,随着各国审查规则不断趋同,针对创造性、现有技术的评判标准会更加统一,申请人在不同国家同步推进同族专利申请时,申请受阻的各类问题也将有所减少。
美国就越南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启动301条款调查
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将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发起调查。本次调查旨在认定:越南长期未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领域由来已久的重要事项,该做法是否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影响或限制。美国贸易代表Jamieson Greer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试图解决美国在《特别301报告》中列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主体和创作者的竞争优势。”
根据第301条款,可采取行动的事项包括外国实施的不合理或带有歧视性的,且对美国商业造成影响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联邦公报》指出,至少自2020年起,越南在双边磋商(含近期互惠公平均衡贸易协定谈判)中,针对上述知识产权问题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调查时间安排。
调查启动后,USTR须优先与被调查国/贸易伙伴开展磋商,同时征集公众意见并就本案举行听证会。现行日程安排如下:
2026年4月30日:USTR在《2026年特别301报告》中将越南确定为优先外国国家。
2026年5月29日:USTR开放书面意见提交通道。
2026年7月2日,美国东部时间晚上11:59:书面意见提交截止。
相关方可通过USTR在线门户网站(https://comments.ustr.gov/s/)就案卷编号USTR-2026-0364提交上述提到的书面意见。《联邦公报》暂未说明本次调查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
二、征求公众意见。
USTR希望就以下方面征求意见:
1、越南的实际行为、政策和做法:
·未能持续高效开展执法打击网络盗版;
·未能针对大范围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行为提供足够力度的执法;
·缺乏有效的边境执法,海关缺少依职权主动查扣侵权货物的权限、无法对过境货物开展主动知识产权稽查;
·未对无授权盗版软件使用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未对盗播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信号的行为采取刑事措施。
2、未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致使依托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情形。
3、越南的上述各项行为是否构成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
4、越南的上述各项行为是否对美国商业造成影响或限制,如果是,说明该影响或限制的具体表现与程度。
5、越南的上述各项行为是否符合《贸易法》第301(b)条下可采取制裁的条件,如需采取措施,说明需实施的关税及非关税制裁方案。
(二) 欧美国家动态
瑞士的专利制度修订,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2026年5月20日,瑞士联邦委员会批准了全面修订的《专利条例》。该《专利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专利法》一并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新的专利制度将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简化程序。
本次立法改革,旨在强化瑞士专利制度,巩固瑞士作为技术和创新中心的地位,本次改革源于瑞士议会2019年通过的一项议会动议,并且改革还得到了各大主流知识产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
一、《专利法》修订内容
本次《专利法》修订的核心要点如下:
·提升透明度:每件专利申请都需要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且检索报告将与申请文件一并在网上公布。
·增强法律确定性:申请人不仅可以像原标准一样,先申请部分审查专利;也可选择按国际标准进行完全审查,包括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修订后的瑞士专利稳定性将大幅提升。
·提高办理效率:技术文件可使用英文提交,有效降低翻译成本与工作量。
·简化上诉流程:原上述流程统一由瑞士联邦行政法院审理(仅由法律法官组成),今后将改为瑞士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裁决。
二、《专利条例》同步修订
·《专利法》的修订要求对《专利条例》及联邦知识产权局《收费条例》作出修正。联邦委员会借《专利法》修订之机,全面修订了《专利条例》,并对申请和审查程序进行了现代化改造。
《专利条例》主要围绕《专利法》新规进行修订,具体包括:
·破除数字化使用壁垒:电子通讯和电子数据管理将更加便捷。
·明确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联邦知识产权局须为每件专利申请出具现有技术报告并公开。《专利条例》详细规定了联邦知识产权局开展现有技术检索的职责范围,并给出了不需要提供现有技术报告的情况和条件。
·调整审查范围:每件专利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范围已作调整,以适应上述的部分审查/完全审查制度。
·规范申请及审查费用:专利申请费标准保持不变、可覆盖的权利要求数量有所增加、部分审查费用小幅下调、选择全面审查需缴纳额外费用。
这些改进将为申请人带来诸多技术上的简化和便利,从而精简专利授权程序,加快专利授权。
三、与欧洲专利体系对比
对比现行欧洲专利规则,瑞士专利制度对申请人更为友好,提供了部分审查/完全审查的选择。而强制开展现有技术检索的规定,使申请人倾向主动申请全面审查,使瑞士实践更接近欧洲模式。实际上,这使得瑞士制度较以往更为稳固。。
在程序方面,欧洲专利制度包含授权后的集中异议程序,该程序可在所有指定国撤销或维持专利。而瑞士专利并未采用这一机制。
此外,瑞士专利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瑞士并非欧盟成员国,瑞士联邦专利法院仍是有权裁定瑞士专利有效性的管辖法院,瑞士专利仍属国家专利权。
地理标志 | 意大利实施欧盟关于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的地理标志框架
2026年4月2日,意大利通过了2026年4月2日第51号法令,实施2023年10月18日关于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第2023/2411号(EU)条例。该立法令于2026年4月22日在《意大利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26年5月7日生效。
新框架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扩展至农产品食品领域之外,涵盖了陶瓷、纺织品、珠宝、玻璃制品、木制品,以及其他质量或声誉与其原产地相关联的传统地方产品。
第51号法令指定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IBM)作为负责注册程序的国家主管机关,并针对侵权行为引入了执法措施和行政处罚。第51号法令还确保了新制度、《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以及根据第2023/2411号(EU)条例设立的欧盟知识产权局程序之间的协调性。
新制度有望将加强意大利手工艺和工业产品的保护力度和国际认可,同时打击与地理原产地声明相关的假冒行为和虚假商业宣传。截至目前,首批手工艺品及工业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有两件,分别是穆拉诺玻璃和托雷德尔格雷科的珊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