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三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越南知识产权局承担关键执法职责。
2.韩国发起反盗版运动,打击非法内容传播。
3.新西兰《专利法修正案》现已生效。
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程序改变。
5.柬埔寨将加强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 欧美国家动态
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外国专利申请人的新规定将于7月20日生效。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越南知识产权局执法权限调整
2026年5月26日,越南颁布第186/2026/ND-CP号法令(简称第186号法令),对规范工业产权领域行政处罚的第99/2013/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99号法令)作出修订与补充。
第186号法令自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权限的调整,新增网站封禁、查处个体经营字号等整治措施。
一、执法权限的调整。
越南知识产权局及各省市科技厅新获执法授权。其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取代科技部监察局,成为主要的行政执法机构。越南知识产权局下设的申诉与执法委员会,目前已着手开展人员培训,以适配扩充后的执法职能。
警方执法范围延伸至网络部门,第186号法令明确赋予警方查处高科技犯罪以及网络安全的执法权,有助于各部门协同开展执法工作,尤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
第186号法令还结合了2025年以来的行政机构改革,重新定义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职权表述,适配各机构现行组织架构。
对若干执法岗位的罚款权限作出调整,但罚金上限保持不变。
二、新增整治措施:网站封禁、查处个体经营字号。
(一)网站封禁。
第186号法令新增了封禁侵权域名这一措施,电信运营商收到封禁指令后,须在5日内完成侵权域名封禁(收到解禁指令则须在3日内恢复域名访问),需要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上报处置结果。原有法令仅将域名封禁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第186号法令将其引入到强制措施中。
(二)个体经营字号整治。
执法部门可要求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更改或删除字号中涉及侵权的内容,实现对各类侵权主体的全覆盖监管。第186号法令将整治范围从企业扩展至个体户。
韩国发起反盗版运动,打击非法内容传播
韩国政府启动了一项大型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韩国内容的非法流通网络,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及海外执法机构的合作,以应对跨境数字盗版问题。
近期,影视和网络漫画行业的知识产权遭境外盗版团伙大肆侵权,产生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各界担忧持续加剧。韩国有关部门表示,本次治理方案不再局限于封禁网站这种传统手段,而是重点开展跨境执法行动,包括查封服务器、推进涉事人引渡工作、冻结与非法收入相关的资产。
据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消息,韩国警察厅、国际刑警组织及多国司法机关已组建联合专案组,专门打击跨地区的去中心化服务器网络运营的非法媒体网站和网络漫画平台。此类盗版平台频繁更换域名与服务器托管地址,以逃避追踪和执法。
行业测算数据显示,版权侵权每年给韩国文化内容产业造成数十亿美元损失;每当合法媒体平台推出爆款作品,盗版传播规模便会同步激增。韩国执法部门正与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以及东南亚各国警方协同联动,加快情报互通,实现盗版平台快速关停处置。
这套全新治理机制的核心思路是切断盗版产业的资金链:相关部门将追踪并冻结与盗版网络相关的广告收入和加密货币资产。
新西兰《专利法修正案》现已生效
新西兰《专利法修正案》于2026年6月5日获准,该法案对《2013年专利法》的过渡性条款作出修订,并提高了《1953年专利法(已废止)》下针对在先申请的分案专利新申请的审查标准。
本次修法旨在提高链式分案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在此之前,2014年9月13日《2013年专利法》的过渡性条款并未禁止申请人依据《1953年专利法》提交的申请继续采用链式分案模式,因此,即便《2013年专利法》生效已逾十年,仍不断有源自2014年9月13日之前提交案件的新分案申请提出。
一、生效时间提前。
该法案的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与质疑依据,应仅适用获准满三个月之后的,且依据《1953年专利法》在先申请所衍生的分案申请。不过也有不少意见提出,《2013年专利法》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取代《1953年专利法》,这一过渡期过于宽松。
最终正式法案明确:自2026年6月6日起,所有依据《1953年专利法》在先申请所衍生的分案申请,均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与质疑依据。2026年6月6日之前提交的相关分案申请,仍按照《1953年专利法》的标准实施。
二、对链式分案申请的潜在影响。
目前,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尚有71件依据《1953年专利法》在先申请所衍生的分案申请处于审查阶段。随着新修订案的推出,依托旧法的审查宽松等优势已不复存在,预计此类申请的数量将逐步下降。
三、旧审查体系正式落幕。
《1953年专利法》的审查标准已在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沿用七十余年。该法案原本适用于1955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对于由上述提到的2026年6月6日之前提交的相关分案申请,也长期主要沿用旧法规则。但随着本次《专利修正法案》落地,未来所有新提交的分案申请将统一适用《2013年专利法》的严格要求,旧审查体系就此终结。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程序改变
2026年印度尼西亚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部第5号条例》(以下简称“MOLR5/2026”)已有效取代了长期实施的2016年《法律与人权部第67号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成为新的商标注册框架。
MOLR 5/2026放宽了多项商标申请要求,并引入了多项新条款。这些变化对商标所有者和商业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在为申请流程提供更大灵活性的同时,也为可能存在的阻碍行政要求实施的情况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下文梳理MOLR 5/2026核心修订内容,及其对印尼商标申请业务产生的影响。
一、加速商标注册
MOLR 5/2026整总体上保持了与原条例相同的商标申请程序,但放宽了几个时间限制,大幅简化并加速了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区别如下:
·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商标申请:自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此前未作具体规定;
·商标证书摘录的签发:自法律部(“MOL”)收到申请之日起,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商标续展:
(1)注册商标的续展备案流程:认定申请材料齐备后,办理时限由2个月缩短至4个工作日;
(2)商标续展备案通知的签发:自备案之日起,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除此之外,MOLR 5/2026还缩短了商标实质审查时间,依据MOLR 5/2026,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实质审查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在异议的案件则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这相比原条例规定的150个工作日大幅缩减。
二、商标申请要求的修订
MOLR 5/2026新增多项原条例未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配套文件,申请人现需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可选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有限居留许可(KITAS)、永久居留许可(KITAP)、未成年人身份证(KIA);
·若申请人为法人主体,需提供法人实体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
·若申请人属于中小微企业(MSE),需提供中小微企业资质证明,例如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风险分类营商许可文件等。
针对上述第1项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尽管MOLR 5/2026未明确规定,但经了解发现,在实践中MOL豁免了外国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要求。
申请人应确保所有支持性文件(包括上述额外文件)随时可用,以避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MOL正通过知识产权总局(“DGIP”)准备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以更清晰地说明MOLR 5/2026下适用于商标申请的文件和行政要求。
三、待审商标申请转让制度新设
原条例仅对已注册商标的转让进行了规定,未涉及待审申请的转让;MOLR 5/2026则明确允许仍在注册待审中的商标进行转让。
转让申请可基于以下事由提交:
·继承;
·遗嘱;
·赠与;
·转让协议;
·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形。
MOLR 5/2026进一步规定,若申请人拥有涵盖类似商品和/或服务的多个待审申请,必须全部转让至同一受让方。
收到转让请求后,DGIP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让请求及其支持文件进行审查。若MOL认为转让请求完整且有效,MOL将通过DGIP批准该转让。
提交待审商标转让申请后,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将暂停,直到转让决定通知发出为止。因此,申请人在规划商标转让、公司重组及其他涉及商标权属变更的交易时,应考虑到这一额外的程序步骤,因为实质审查过程只有在转让请求作出决定后才会继续。
四、不可抗力的情形
与原条例不同,MOLR 5/2026引入了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延长截止日期的机制。此类事件包括战争、革命、暴乱、罢工、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的紧急情况。
可申请延期的商标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待审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业务。
申请延期的主体需向MOL提交申请,并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请求获批后,MOL将给予额外的业务期限,若在延长期限内未能遵守相关要求,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无法继续进行,或需要重新提交新申请。
柬埔寨将加强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柬埔寨政府致力于将体育产业打造为核心经济支柱,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柬埔寨体育产业扩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洪玛奈首相出席国家体育教育学院新大楼的落成典礼,并为体育教育专业师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活动现场,他呼吁政府各部门与私营企业加强合作,充分释放体育产业的商业潜力。
洪玛奈鼓励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拓宽合作渠道,出台投资激励政策,扶持体育相关产品、体育旅游及数字创新领域的发展。
洪玛奈指出,现代体育早已不局限于休闲娱乐,商标、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赛事转播权、体育技术等知识产权资产正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他表示,伴随柬埔寨体育产业持续壮大,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吸引投资、激发创新、挖掘全新商业机遇的关键保障。
早在今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柬埔寨政府已强调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的联系,本次讲话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论点。当时,洪玛奈围绕“知识产权与体育”活动主题发表讲话,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帮助运动员、体育组织及企业实现其创新成果、品牌和创意作品的价值最大化。
柬埔寨已制定多项法律,对商标、著作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实施专项保护,以此完善本国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政府还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并扩大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以支持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执法。
柬埔寨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秘书长表示,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力度,恰逢本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阶段。他称,体育产业具备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但随着各类商业活动不断扩张,品牌盗用、未经授权行为等侵权问题依旧突出。
对知识产权的反复强调,反映了柬埔寨将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工具的总体战略,柬埔寨如今不仅将体育事业视作民族自豪感的来源,更作为建立在创新、创造力和受保护的商业价值之上的成长型产业。
(二) 欧美国家动态
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外国专利申请人的新规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6年3月19日发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必须由在USPTO注册且信誉良好的专利从业者代理。该规则将于2026年7月20日生效,这标志着程序上的一种转变——此前USPTO允许外国和美国申请人自行代理。
USPTO在《联邦公报》通告(FRN)中解释称,这一变更将使USPTO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并有助于提高效率、防范欺诈和加强合规执法。例如,该通告指出,若发明人申请人自行代理,放弃申请实际上终止了USPTO收集信息的能力,这使得追踪同一当事方的后续提交申请变得困难。然而,当申请中有记录有专利代理人信息,或是由其提交的文件时,USPTO收集信息的能力将超出该申请被放弃的范围。
此外,根据该通告,为了获得优惠费用而提交虚假的微小实体证明及其他虚假证明文件的数量有所上升。
2025年4月,USPTO宣布成立一个新的工作组,增强USPTO在处理美国专利体系的威胁的工作力度。该工作组的成立,一部分是为了回应诸如杨某案(案件号D2024-04,2024年2月2日)和于某案(案件号D2025-01,2024年12月20日)等案件。
在杨某案中,USPTO于2024年10月发布最终命令,以意试图通过虚假的“S签名”欺骗USPTO为由,终止了约3100件专利申请。
对个人和小企业而言,重要的一点是,微小实体证明表格不能由住所地在美国境外的发明人或申请人签署,而必须由在USPTO注册的专利从业者签署。
必须指出,该规定不设任何“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包括此前已提交或审中的申请,以及需要缴纳维持费的授权专利。这意味着自7月20日起,所有外国申请人就一切事务——无论是之前已存在的、待审的还是新提交的——均须通过在USPTO注册的专利从业者办理业务。
“外国申请人”包括:法人实体(例如,作为受让人的组织);申请中至少有一名申请人/专利权人住所地不在美国或其领土内。
根据《联邦公报》通告,“住所地”一词指“自然人的永久合法居住地,或法人实体的主要营业地”。
未能指定美国专利从业者的外国申请人可能面临一系列后果,例如申请被放弃或权利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