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四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07-15 16:33:54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泰国为电商品牌推出“4个月加急进阶通道”。

2.韩国扩大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在线口头听证范。

3.韩国扩充知识产权警察队伍,打击商业秘密盗窃行为。

4.印度尼西亚的盗版内容封禁系统。

5.新加坡PPH的最新动态。

(二) 金砖国家动态

巴西公布了关于修订《专利法》的提案。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泰国为电商品牌推出“4个月加急进阶通道”

自2026年1月1日起,泰国知识产权局(DIP)正式上线“4个月加急进阶通道(Fast Track4 Month Plus+)”,该通道专为电商经营者设立,满足其急需注册商标并在电商平台投入使用的需求。

此项新通道在现有6个月、4个月加急通道的基础上,新增电商实际使用作为加急申请的准入条件。符合资质的商标申请,自提交之日起4个月内即可收到首次审查意见。

一、适用主体范围。

“4个月加急进阶通道(FastTrack4MonthPlus+)”适用于以下对象:

1.通过线上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个人或企业;

2.仅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申请人;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不在适用范围内。

3.可申请的商标类型包括:标识图案、图形元素、文字、名称及数字。

4.不含颜色组合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及声音商标。

二、核心申请要求。

欲通过本加急通道办理申请,须满足多项严格条件:

1.仅限电子申请——须通过泰国知识产权局在线系统提交申请。

2.仅限单一类别申请——限一个商品/服务类别,且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超过10项。

3.采用标准商品服务名称——商品及服务项目必须采用泰国商标局公布的标准商品服务名称。

4.不得进行任何变更修改——但凡作出修改,例如调整商品服务项目、办理转让、变更名称或地址等,申请将自动转入普通审查通道。

5.具备注册紧迫需求——申请人须说明急需注册商标用于电商平台线上经营的理由,可附上商业计划、营销方案等佐证材料。

6.必须完成在先检索——需提交在三大数据库的在先检索证明:泰国商标局数据库、TMview商标检索数据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品牌数据库。

7.申请时材料须一次性齐备——包含委托书在内的所有证明文件须随申请一并提交,不允许延期补交。

三、办理时限。

若满足全部申请条件:

商标申请将在4个月内完成审查;

审查通过后,进入异议公告期;

若2个月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将获准注册;

缴纳官方费用后,通常1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人可期待的整体办理周期约6–7个月。

四、重要限制条件

本加急通道不适用于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申请。

若第三方依据海外在先申请成功主张在先优先权日,审查员有权驳回该申请或注销已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须同意接受该条款约束。

4个月加急进阶通道(FastTrack4MonthPlus+)为需要在泰国快速获得商标保护的电商企业提供了宝贵途径。该通道审查周期更快,但配套要求严格、灵活空间有限。申请人须提前充分准备,采用官方核定的标准商品服务名称,并在提交申请时一次性备齐全部文件。

对于已有清晰品牌布局、且有紧迫线上平台入市计划、需凭商标注册开展经营的企业而言,该通道可大幅缩短注册耗时。而对于复杂或后续可能需要修改信息的注册申请,选择普通常规通道仍是更稳妥的做法。


韩国扩大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在线口头听证范围

自2026年7月起,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下属的行政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将全面实施线上视频的口头审理。

根据新系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韩国政府的“On-Nara”平台参加口头审理。在此之前,参与IPTAB口头审理都必须亲临现场。

一、IPTAB审理中的口头审理

IPTAB的审理程序涵盖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审理类型包括撤销审判、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订正审判。尽管这些程序属于行政性质,但其审理结果会对韩国知识产权的效力认定与权利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IPTAB审理可仅依据书面材料推进,也可结合口头审理开展,虽然书面陈述和证据仍是核心,但在技术复杂或商业意义重大的案件中,口头审理通常非常有用,因为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官合议庭直接解释技术问题、法律论点、证据事项及商业背景。

口头审理在专利纠纷中最为常见,特别是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纠纷;如果合议庭认为现场辩论有助于其理解问题,或当事人特别提出请求,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也可举行口头审理。

二、新在线系统的关键特征

当事人在申请口头审理时可同步申请线上口头审理。若审理日期已确定,也可申请将线下庭审变更为线上模式。

该系统仅适用于公开口头审理。由于线上参与地点不在IPTAB管控范围内,因此限定线上庭审仅可用于法律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密不公开案件仍沿用原有线下审理模式。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企业保密信息,或是公开审理可能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庭可决定不公开审理。

据IPTAB数据显示,2025年共进行了582次口头审理,其中大田本部线下审理392次,首尔分部线上审理190次。仅有6次为不公开审理。

三、对外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实际影响

新系统将使参与韩国审理程序变得更为容易。在符合程序要求并获得个案批准的前提下,企业内部法务、发明人及技术专家均可远程参与审理。

需注意的是,IPTAB审理程序以韩语进行,线上口审并不改变庭审官方语言。因此,非韩语使用者仍需使用委员会认可的翻译服务。


韩国扩充知识产权警察队伍,打击商业秘密盗窃行为

韩国正大力加大打击技术泄露和商业秘密盗窃的力度,具体举措如:扩充知识产权部(MOIP)下属特别司法警察队伍,将半导体和人工智能等战略产业的保护工作列为核心。

该队伍专门调查商业秘密侵占及其他技术泄露案件,于6月30日启动。

6月29日,MOIP厅长金镛善在大田政府大楼举行的通报会上公布了本次计划,该队伍从27人扩充至61人,充分体现韩国守护核心创新成果和强化国家经济安全的决心。

本次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将单个技术犯罪科升级为一个四科室架构,除了技术犯罪科本身以外,新增了技术外泄特别司法警察科、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科、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组。

·技术外泄特别司法警察科由21人组成,专门调查半导体和人工智能等高端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窃取案件。以往,此类案件需与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侵权案件合并处理。为提升侦查办案能力,MOIP还扩充了数字取证团队,为特别司法警察取证方面的专项培训,帮助办案人员能够更好地应对涉及电子证据的技术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科依托专利大数据,与企业及科研机构合作,提前预防潜在的技术泄露隐患。该科室还负责间谍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并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技术安全培训。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组是上述措施的配套,将制定标准化的调查程序和强制性调查指南,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连贯性不受检察监督机构调整的影响。

除此之外,MOIP正推动修法工作,拟将特别司法警察的调查权限扩大至涉及国家核心及尖端战略技术的案件。同时,引入更有力的保障措施,包括:增加法律顾问的介入机会、扩大强制性调查程序的录像范围、设立由外部专家组成的调查审议委员会、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以提高透明度等。

MOIP还将与警察厅合作,开展培训、编制侦查手册、推进人员轮岗交流等工作。

金厅长此前提出,技术警察队伍规模至少扩充至100人,并强调该机构兼具技术专长和调查权限的独特优势。


印度尼西亚的盗版内容封禁系统

2026年6月末,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针对数字内容盗版问题采取了执法行动,对29家网络漫画平台和50个韩剧(K-drama)流媒体网站进行封禁。

DGIP的内容封禁流程如下:

1、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版权协会:出具授权委托书

2、印尼本地代理机构:提交侵权投诉

3、DGIP核查小组:核验网站运营状态、跳转链接、语言内容及衍生侵权行为等

4、通信与数字部:下发全网封禁指令

5、互联网服务运营商:执行封禁操作

一、实际流程

就韩剧而言,韩国版权海外振兴协会(COA)代表包括KBS、MBC、SBS、JTBC和SLL Joongang在内的韩国主要广播集团,通过印尼本地代理机构提起了投诉。

投诉登记后,DGIP核查团队对每个URL逐一评估。在59个被举报的流媒体网站中,50个被建议立即封禁,另外9个被筛除,原因是它们已经被列入国家“Trust+Positif”黑名单,无需重复处理。

DGIP的调查人员会检查每个URL是否有效,并确认网站上是否存在无授权的印尼标记。这50个韩剧域名被判封禁的核心依据就是发现网站存在无授权的印尼语字幕,DGIP将其认定为衍生作品的版权侵权。

另外,DGIP调查人员记录显示,本次涉案的盗版网站还与灰色渠道有关,页面大量弹出网络赌博和色情低俗弹窗广告,这两类内容均违反印尼的相关法规。

二、跨部门执行与监管盲区

DGIP并无封禁网站的执法权限,一旦DGIP确认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它会将调查结果移交至通信与数字部(KOMINFO),该部门对全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拥有监管权,由KOMINFO来命令ISP封禁相关内容。

这种数字执法方式存在一些问题,盗版域名经常利用小型地方网络运行,由于这些互联网运营商的防火墙标准不同,即使该盗版域名被政府列入黑名单,仍然可以规避防火墙进行访问。而且,大量盗版域名还会频繁更换域名持续运营,即域名跳转。

三、DGIP的目标

印尼盗版侵权现象泛滥,ISP并不乐意承担内容管控义务,印尼拥有的庞大创意产业深受盗版之害。近几个月来,DGIP多次表态,希望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优先观察名单”中移除。此外,印尼本土文化偏保守,而盗版数字内容往往与网络赌博、色情及其他违法活动绑定,二者严重相悖。


新加坡PPH的最新动态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是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网络成员,该网络共涵盖29个专利局,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专利机构。除此之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与中国、墨西哥、法国、马来西亚及欧洲专利局等设立了双边PPH项目。

为进一步鼓励使用PPH,IPOS宣布了两项新举措:

·加快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下发时间:2026年7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PPH请求,IPOS力争在收到该PPH请求后的6个月内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递交PPH请求;也可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后,但实质审查尚未开始前单独提交。

·提交PPH请求时直接减免预审费:从2026年8月3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日),当PPH请求与实质审查请求一同提交时,申请人可享受最高30%的官费折扣。现行政策采用的是先付款再返利模式,本次新规简化了缴费流程。


(二) 金砖国家动态

巴西公布了关于修订《专利法》的提案

2026年6月19日,BRPTO发布了一份由第9279/96号法律修订工作组(GTPI)编制的报告,该报告包含了工作组在内部征求意见后提出的法律修订提案,包括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工业设计和技术转让协议,按照提案状态可分为以下四类::(1)已接受和/或优先提案;(2)需通过内部规章进行规范的提案;(3)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或非优先提案;(4)被拒绝的提案。

下文梳理(1)~(3)类提案的核心内容。

一、已接受和/或优先提案。

1.专利。

·修改第10条和第18条,允许保护生物体部分、生物序列和提取物。例如,具备药理活性的植物提取物、从自然界分离且可应用于生物工艺的微生物、具备独特生物活性的肽类的天然蛋白片段、经基因编辑改造基因组的植物等等;

·修改第16条,PCT国际申请优先权恢复机制,允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再主张优先权;

·修改第26条,以限制分案申请,要求从母案中剔除已分案的技术方案、禁止被驳回的技术方案重复分案,并限制分案申请提交数量;

·新规定,禁止同一发明重复授权,分案申请场景为重点约束对象;

·修改第29条,撤回的专利申请不予公开,增设申请撤回相关细则;

·修改第33条,从申请日算起,申请人最长可延迟36个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修改第38条,取消授权尾款;

·修改第66条、第84~87条,允许任何相关方代缴年费,将年费支付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申请及专利权恢复期限由 3 个月缩短至 60 天。

2.工业设计。

·修改第95条,放宽/修改工业化制造要件;增设局部外观、非实体客体(全息图、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等)保护;修改独创性的概念;

·修改第104条,取消提交设计变体的可能性,同时引入“相关设计”的概念,允许在同一注册下提交变体,变体设计的保护期限以原体设计的保护期限为准;

·修改第106条,增设检索与实质审查环节,减少授权后异议程序的启动频次;

·修改第113条,若违反巴西专利法,BRPTO可依职权启动授权后异议程序(PAN);

·修改第108条和第120条,规定保护期由连续5个5年组成;

·修改第96条,将宽限期从180天改为6个月;

·修改第99条,将提交优先权证明的期限从90天改为4个月;

·修改第106条第1款,将保密期从180天改为6个月;

·修改第108条,将缴纳续展费的额外期限从180天改为6个月。

3.商标

·修改第158、159和160条,调整异议程序,使其在实质审查之后(初步授权,原文preliminary granting)进行,而非作为审查前的步骤;

·修改第122条和第155条,扩大商标表现形式,允许注册非传统商标,重点是加入了声音商标;

·连续不使用撤销期限由5年缩短至3年;新增商标丧失显著性(通用名称化)可作为撤销事由;

·修改第124条,取消“广告宣传用语不得注册”的规定;

·调整对第126条的解释,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同等适用于未在巴西注册的境外驰名商标;

·修改第128条,加强对申请商标的自然人在商品/服务与商标适配度的审查要求;

·规定在先使用权的主张须在更早阶段通过异议程序提出;

·修改第217条,根据国际协议,放宽对外国所有人指定巴西境内代理人的要求。

4.地理标志

·修改第182条,允许将地理标志产品作为某加工产品的成分使用,规范了使用条件、产品规格书中的最低要求以及地理区域的划分规则;

·修改第177条和第178条,为不产业制定不同的地理标志认定标准;

·新增管理规则,明确地理标志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技术协议

·从申请文件齐全之日开始计算,规定30天的技术协议决定期限。

二、需通过内部规章进行规范的提案。

1.专利。

·修改审查指南,更详细地规定将科学理论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第10条第I项);通过BRPTO发布的审查手册、指南、技术规程,规范商业方法(第10条第III款)的术语和类型,允许对商业方法提供保护;

·在审查期间,为响应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提交的额外替换权利要求,需缴纳引入费用。

2.技术协议

·完善许可授予机制,并引入额外的信息披露机制;

·允许将涉及工业产权的协议直接标注在相应的工业产权资产上。

三、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或非优先提案。

1.专利

·允许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专利保护(第10条第V项);

·禁止在请求实质审查后提交分案申请,但依职权启动的情况除外。

2.工业设计

·修改第95条,纳入对字体的保护,并移除新颖性要求;

·修改第96条和第97条,修改对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定义;

·修改第100条第II项,细化不具备注册资格的常见或普通形状的概念;

·修改第103条,设计补正期限从5天延长至30或60天;

·修改第106条,适配新审查程序的条款表述优化。

3.商标

·修改第124条第II项,境内通用的文字字母不予注册;

·修改第124条第III项,将“违反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标志”的表达替换为种族偏见、仇外心理以及煽动仇恨和暴力等类别;

·修改第124条第V项,要求受保护的商号至少在2个联邦州使用;

·修改第124条第VI项,允许基于获得显著性进行注册;

·引入一项新规定,保护已失效的驰名或高度知名的商标;

·修改第174条,设置一种新的司法诉讼,允许继续使用商标,并根据在先使用权规定延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地理标志

·引入一项规定,赋予BRPTO对地理标志的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