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五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08-07 17:24:38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RCEP国家动态

1.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官费将于8月1日起上调。

2.台湾商标费用更新,第35至45类项目超额需缴纳额外费用。

3.越南《刑法》修正草案瞄准知识产权犯罪。

二、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官费8月1日起上调

2026年8月1日起,印尼的官费正式生效。本次调整涵盖了商标和专利等核心业务,且大部分项目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以下为本次修订中与企业日常出海布局最相关的核心项目对比:

商标

项目类别

现行官费(印尼盾)

调整后官费(印尼盾)

涨幅

商标注册申请(单类)

1800000

2800000

+55.5%

国际注册(IR)转印尼国家商标

2000000

2800000

+40.0%

印尼国家商标转国际注册(IR)替代

1000000

2800000

+180.0%

商标续展(在正常期内)

2250000

3500000

+55.6%

商标续展(在6个月宽限期内)

4500000

7000000

+55.6%

商标异议

1000000

1500000

+50%

商标复审/上诉

3000000

4500000

+50.0%

商标转让登记

700000

1100000

+57.1%

专利

项目类别:专利申请

实体类型

单位

费用印尼盾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每件申请

350000

普通主体

每件申请

1250000

项目类别:简易专利申请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每件申请

200000

普通主体

每件申请

800000

项目类别:专利申请提前实质审查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每件申请

5000000

普通主体

每件申请

15000000

项目类别:专利实质审查

所有主体

每件申请

3500000

项目类别:简易专利实质审查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每件申请

500000

普通主体

每件申请

750000

版权

项目类别

单位

费用(印尼盾)

歌曲及/或音乐类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产品登记申请

每份申请

0

除歌曲及/或音乐外的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产品登记申请

每份申请

200000

已载入著作权总登记簿的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产品的权利转让登记申请

每个登记号

200000

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产品许可协议登记

每份申请

200000

工业外观设计

项目类别:工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实体类型

单位

费用(印尼盾)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单项工业外观设计

每份申请

250000

成套外观设计(套件)

每份申请

550000

普通主体

单项工业外观设计

每份申请

800000

成套外观设计(套件)

每份申请

1250000

项目类别:对已公布工业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政府科研开发机构

每份申请

150000

普通主体

每份申请

500000


台湾商标费用更新:第35-45类项目超额需缴纳额外费用

今年6月,台湾TIPO公布《商标规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针对第35至45类服务类别的商标申请引入了新的规费计算方式。

一、核心修正内容

现行规定下,除第35类中的特定零售服务外,指定第35至45类内的服务项目数量并无上限,无需缴纳额外规费。

修正后为:第36-45类的基础申请规费最多可包括20项服务;第21项起的每项服务加收200新台币。在第35类中,原有特定零售服务现行的超5项加收费用规则维持不变,依旧是每多1项加收500新台币;在第35类其余普通服务的申报服务数量超过20项后,每新增1项加收200新台币。

项目

修正前

修正后

1–34类(商品类)

商品超过20项,每项加收200新台币

无调整

35类:特定零售服务

特定零售服务超过5项,每项加收500新台币

无调整

35类:其他普通服务

无额外超额收费

服务超过20项,每项加收200新台币

36–45类(服务类)

无额外超额收费

服务超过20项,每项加收200新台币

二、计费示例

计费情形

规费计算明细

官费合计(新台币)

案例1:第35类商标:申报5项特定零售服务、20项普通服务

3000×1

3000新台币

案例2:第35类商标:申报7项特定零售服务、25项普通服务

3000×1+2×500+5×200

5000新台币

案例3:同时申请第36、37类商标,分别申报20项、25项服务

3000×2+5×200

7000新台币

三、总结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超过40%的商标申请指定第35-45类服务项目;其中,申报服务数量超20项的申请占全部申请的45%。原有的规费未能合理覆盖商标审查成本,此次修正有助于重新分配公共审查资源。

此外,第1-34类商品申请收费标准不变,第35类特定零售服务的原有超额加价规则也不作调整。线上电子申请每类减免300新台币、加速审查每类加收6000新台币的现行政策也维持不变。


越南《刑法》修正草案瞄准知识产权犯罪

越南公安部编制的《刑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预计于2026年加速立法进程。对权利人而言,这份草案意义重大,因为它针对的是假冒、盗版及其他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执法方面。

一、核心要点

对于存在侵权风险的权利人及企业,草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一)更高的入罪门槛与更严的处罚力度。草案提高了多项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的金额门槛及加大了制裁力度,判定标准包括假冒商品的价值、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等维度。这可能让小规模的案件更难进入刑事程序,但重大案件或高价值案件能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

(二)聚焦线上侵权行为。草案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电商平台、网络账号实施、跨境侵权等侵权行为。这对处理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店铺账号、流媒体盗版等各类数字化侵权渠道的权利人至关重要。

(三)证据要求更为严苛。刑事案件对证据力度的要求提高,用于证明侵权规模、价值、违法所得、损害、影响范围、重复侵权行为及企业参与程度等方面。权利持有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除了截图以外,还应包含估值、流量、支付、物流及账户数据等多种数据。

(四)侵权刑事追责范围扩大。草案拟对刑法第226条作出修订,刑事追责对象不再局限于假冒商标和地理标志商品,而是扩展到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资料、外观设计图纸、技术图纸及商业秘密。

二、细则解读

(一)更高的入罪门槛与处罚力度

草案提到仅对情节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小型案件将更难启动刑事程序;而涉案金额巨大、存在组织化操作、多次侵权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大型案件,将成为执法重点。

草案新增两项通用司法原则:

1.若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作刑事处理,也可作非刑事处理的,优先不追究刑事责任;

2.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优先考虑经济赔偿,视情节适用其他处罚措施。

(二)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提高

草案维持了商业法人实体对重大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提高了对此类实体的最低罚款额。针对法人主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金、临时或永久停业、经营限制、禁止融资及其他司法处置手段。

草案还强化了经济赔偿措施:若商业法人实体能完全消除侵权危害并赔偿损失,则可能免予处罚。

三、聚焦线上侵权行为

执法机关今后可将手段复杂的线上侵权直接认定为严重刑事犯罪,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账号和跨境渠道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将线上侵权作为线下侵权的辅助事实。

四、涉健康类假冒案件可提前介入处置

草案扩大了对特定假冒食品/药品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的刑事责任范围。执法部门若在假冒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前,提前查获了假冒包装、标签、原料、模具、生产设备或分销渠道,即可提前开展执法。

五、数字作品的版权侵权

第225条是关于版权及相关权侵权的主要刑事罪名。本次修订完善了数字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无授权的复制、电子分发、公开表演、广播、通过技术手段及网络环境向公众传播作品等各类行为。

这对媒体、文娱、软件、出版、游戏、体育赛事转播、流媒体等行业的影响最深。权利人取证时需完整留存平台流量、下载量、播放量、订阅收入、广告收益、服务器与域名信息、资金流水、平台变现数据等证据。

草案依旧以经营规模、违法所得、损失金额、侵权商品价值作为入罪量化标准,相关金额门槛根据适用标准和等级,从5000万越南盾到5亿越南盾不等。草案还提高了对个人和商业法人实体的责任追究,包括更高的罚款。

六、侵权刑事追责范围扩大

对第226条的修订是本草案最核心的内容,除假冒商标和地理标志商品以外,将追责范围扩展到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数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文件、技术图纸和商业秘密的某些行为。

草案还专门针对线上销售、社交媒体、电商经营行为,以及可能会与受保护商标或地理标志产生混淆的网站、域名和社交媒体账号作出了相应规制。权利人可对利用数字载体宣传、售卖侵权商品、造成品牌混淆的侵权主体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