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知产动态四十六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08-17 16:45:33

为帮助创新主体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海外知识产权策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分中心广泛收集更新RCEP地区、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件等动态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使创新主体及时、准确获取海外关键信息。

一、本期速览

(一) RCEP国家动态

1.菲律宾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将更多农产品推向世界舞台。

2.新西兰宣布修订版权法。

3.印度尼西亚专利电子证书时代来临。

(二) 欧美国家动态

美国提议终止匿名单方专利复审请求。

动态详情

(一)RCEP国家动态

菲律宾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将更多农产品推向世界舞台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与菲律宾农业部(DA)深化合作关系,计划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帮助菲律宾更多农渔产品获得国际认可,提升市场价值。

双方签署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加快对特色产品和与原产地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识别、保护和商业化。本次深化合作源于双方2018年首次建立的合作关系上,融合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与农业部在农业领域的技术主导力。

此前吉马拉斯芒果(GuimarasMangoes)、阿尔伯克基天然海盐(AsinTibuok)已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本次合作以此为基础,为更多地方特产开辟机会,使其在国内外市场占据更强市场地位。

截至目前,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部已筛选出至少30项具备地理标志潜力的农渔产品,代表品类包括:科迪勒拉传家宝米(CordilleraHeirloomRice)、奎松椰子酒(QuezonLambanog)、东民都洛金桔(OrientalMindoroCalamansi)、北甘马粦皇后菠萝(CamarinesNorteQueenPineapple)、新比斯开甜橙(NuevaVizcayaDalandan)、达沃柚子(DavaoPomelo,)、达沃沙巴香蕉(DavaoSabaBanana)、博努安虱目鱼(BonuanBangus)、三描礼士芒果(ZambalesMangoes)和达沃可可(DavaoCacao)。

根据备忘录约定,双方将深化技术合作,全方位支撑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注册和推广。具体工作包括完善认证体系、健全质量保障机制、提高生产合作社及相关从业主体的能力等。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牵头开展地理标志普法、商业运营、战略布局等能力建设活动,同时在认证体系搭建、品质管控、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菲律宾农业部负责筛选具备原产地特质的产品,完成地理标志注册所需的技术核验,搭建配套认证体系,扶持生产组织规范化运营,保障已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稳定达标,持续为地方社群创造更高经济效益。

此次合作还将依托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100多个创新技术服务站点(站点主要设立于公立高校与科研机构),在农业领域普及创新研发、商业化落地与规范化知识产权管理。


新西兰宣布修订版权法

新西兰政府近日宣布将对《1994年版权法》推出修订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期限延长20年,新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或从作品发表日起的70年;

·将视觉艺术家的转售追续权(resale royalty rights)延长20年;

·扩大数字锁(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范围,现在除少数法定例外情形外,禁止任何人绕过数字锁;

·为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各种GLAM机构)藏品的保存和访问提供途径,允许使用孤儿作品、制作数字副本用于保存与访问,并将现行研究(current research)和私人学习用途的复制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GLAM机构等;

·法院可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境外侵权网站,为防范跨境盗版建立更强有力的屏障,保护新西兰创作者的版权;

·允许版权许可组织代表版权所有者采取集体行动,防止侵权行为;

·首次发行权权利的用尽,仅适用于版权权利人同意副本在海外销售的情形,便于管控侵权复制品的平行进口;

·修改委托作品的默认权属规则:除非有专门的约定,否则默认情况下作品原始版权归创作者所有,而非委托方。

与此同时,《版权(戏仿与讽刺)修正案》正在新西兰议会特别委员会审议中。该法案引入了针对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戏仿和讽刺侵权的合理使用例外。

为本次的《1994年版权法》修订案预计将于2028年5月1日生效。而《版权(戏仿与讽刺)修正案》将在特别委员会审议至2026年10月1日。

印度尼西亚专利电子证书时代来临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于2026年7月16日发布了第HKI-14.KI.05.02号通函,正式宣布在印尼境内实施电子专利证书(e-Certificate)制度。这标志着印尼专利授权确认程序进入无纸化阶段。

主要内容:纸质证书退出历史舞台

1、适用时点。

根据该通函,2026年7月16日当天及以后作出的专利授权决定,不再签发纸质的专利证书。

2、证书形式。

专利授权证书仅以电子形式签发。这意味着:

·权利人不再收到传统的纸质证书原件;

·证书的存储、传递、验证均通过电子渠道完成;

·权利人需相应调整其内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流程。

法律效力: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等同

DGIP在通函中明确,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从制度层面消除了权利人对电子证书证明力的顾虑,确保了:

·电子证书可作为专利权归属的法定证明;

·在司法维权、许可交易、质押融资等各类场景中,电子证书可采信;

·与既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现有权利不受影响:纯行政性调整

该通函属于行政程序层面的调整,不改变专利权的实体内容,具体表现为:

·已授权专利所赋予的排他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均不受任何影响;

·已签发的纸质证书仍然有效,无需换发或补办;

·专利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维持年费等实体规则保持不变。


(二) 欧美国家动态

美国提议终止匿名单方专利复审请求

USPTO在2026年7月22日公布的一份通知中提议,新增《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510条第(b)款第(7)项,要求第三方单方复审请求必须附带一份说明文件,列出具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相关方,不能隐藏自身身份。该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征集截止2026年8月21日。本次修订定性为程序性规则修订,而非实体规则修订,因此该提案可能会较快地落地。

单方复审申请(EPR)允许任何人(专利权人或第三方申请人),基于在先专利或材料对某专利的可专利性产生实质性的新的问题,请求专利局对某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第三方申请人”特指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提交EPR请求的人。以往,申请人可匿名提交申请,委托注册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名义提交人,导致公众与专利权人无法得知真正的申请人是谁。

一、新规要求。

本提案并非强制对外公开申请人身份,申请人仍可申请针对利害相关方的保密,USPTO会将该申请排除在可公开的案卷文件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专利权人、竞争对手无法得知申请人信息,只有USPTO清楚实际申请人。

列出“具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相关方”的要求,与以往惯例存在明显差异。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1条第(e)款,允许提交现有技术的主体保密个人身份。但是,同为专利挑战行政程序的多方复审(IPR)和授权后复审(PGR)等,一直以来都要求公开利益相关方。具体而言,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2条第(a)款第(2)项,只有完整列出全部利害关系相关方,USPTO才会受理多方复审申请。

二、修改提案的立法理由。

要求披露申请人身份,核心目的在于落实禁止反言原则。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条第(e)款第(1)项和第325条第(e)款第(1)项,在IPR或PGR中败诉的当事人,该主体连同其利害关系相关方以及继受人,后续在USPTO的其他程序、法院程序、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中,不得重复提出本次复审已提出、或本可以合理提出但没提出的可专利性理由。

实际上,这意味着当事人无法利用已被驳回或本可提出的论点,再次试图无效专利。若EPR不强制披露实际利害选相关方,那么在IPR或PGR中的败诉申请人,可匿名提起EPR,变相规避禁止反言的约束。

本次提案并非首次提出,USPTO早在2012年实施《美国发明法案》时就曾提出过相同要求,但公众意见普遍担忧强制披露会打击复审申请的提交意愿,最终USPTO放弃了这一要求。如今,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IPR的驳回率持续走高,IPR的渠道还逐渐收紧,EPR变得越发具有吸引力,因此USPTO重新拾起了这一想法。

本次提案还与专利审查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另一项待落地条款联动,该条款拟新增《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42.108条第(e)款第(5)项,若某利害关系相关方已经对某专利提交了匿名的EPR申请,PTAB可拒绝同一利害关系相关方在后续提交的IPR申请。业界人士指出,若EPR不披露实际相关方,此条款将无法落地生效。USPTO同时表示,新规可防范虚假和不实声明,若主体虚报利害相关方的身份,USPTO可发出“说明理由令”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