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知识产权”

        2008-07-17 09:47:00
今后,我们还要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各种专业的操作指南。这需要在认真研究别国经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执法中的经验,制定出一套科学、系统的制度。具体来讲,我个人认为,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时,可资借鉴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主要为: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具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促进创新,确保消费者利益。二、知识产权虽然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重要特性,但在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上,它与其它财产适用相同的原则。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独占权本身并不等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具有促进竞争的性质,而不是限制竞争的性质;

  还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具体法律制度,比如,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指南、标准化与专利池协议指南、合并指南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等等。

“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所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对竞争加以排除或限制,或以此为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既包括达到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包括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但尚未产生具体结果的行为。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则需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个案分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主要针对这三种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于双层构架下的第一层——反垄断委员会,希望它的职责能够真正得到落实。这个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级别会很高,应该包括各部门首长级的领导和一些专家顾问。此外,它还应该有一个常设机构。

反垄断法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引起了在华外资企业的关注和担心,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无论是在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数量上,还是在知识产权的产出上,在华外资企业都比国内企业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行为可能更容易受到关注,这种情况与其他施行反垄断法的国家是一样的。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出台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一些企业的失范行为,企业自然受到了更多限制。另一方面,尽管反垄断法更容易关注那些规模庞大的企业,但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当然也不特别针对由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同样,权利人不会由于拥有某项或某几项专利而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使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本身也并不违法,是否违法仍需进行细致的市场分析加以确定。由此可见,无论行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企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要没有严重损害竞争,即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也不会予以干涉,而是交由市场来解决。因此,反垄断法只是为市场的竞争环境缔造一个合理的法律底线,而不是打压跨国大型企业的武器。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