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广西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 2004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二)出证的对象
专利广告。
(三)出证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 申请人必须持有有关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为个人的须持有个人身份证。
(四)出证的程序
1、 按规定填写《广告出证申请表》(见附件六),字迹工整、清晰;
2、 出具相关介绍信或证件;
3、 出具相关专利证书和专利费用发票的原件;
4、 本局工作人员登记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核准日期为 5-10个工作日;
5、 本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出证的期限
5-10个工作日。
(六)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