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执法
2008-11-25 17:07:0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程序
(1)、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①、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知识产权科提交请求书以及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②、对请求符合条件的,收到当事人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进行处理;对请求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在立案后10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③、立案之日起30日内视案件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处理决定书。同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专利纠纷的调解
①、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知识产权科提交调解请求。知识产权科受理后在7天内将请求书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之日内提供意见陈述书。
②、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
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未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①、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时,应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查处。
②、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