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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2-07-27 15:42:00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与特色,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对茉莉花的地域环境、品种、选育、种植、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依法向社会公开保护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利用横县特定地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按照先进工艺在横县特定地域内所生产、加工的质量、特色和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横县地理标志特征,并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以“横县茉莉花”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四条 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确定为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所辖行政区域内,面积5000公顷。

  第五条 凡是从事茉莉花品种选育、种植,利用茉莉花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使用“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统一领导。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现有“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茉莉花产品专家、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及行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成立“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承担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攻关、产品鉴定等活动。

  第九条 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负责对茉莉花的地理标志环境、品种选育、种植、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三章  茉莉花生产、加工、销售的监控与管理

  第十条  全县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当自觉关心保护茉莉花生产地域环境,严禁人为破坏或污染生产地域环境,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托各级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攻关,不断提高茉莉花的品种质量和本地特色,确保茉莉花生产选用的品种与茉莉花精炼及窨制花茶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和具有本地特有的茉莉花之特色。

   第十二条  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横县茉莉花》(DB45/213)标准组织农业、质监、科技、工商、花业、国土、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对保护区域内土壤、大气、水质等自然条件进行定期检测与监控,并依据相关部门所提供的详细资料和数据,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生产地域环境的优越性。

   第十三条  茉莉花生产的育苗、种植、管理、采摘、运输、病、虫、草、防治等必须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横县茉莉花》(DB45/213)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根据产业的优势,逐步扩大有机茉莉花种植基地,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发给有效的证书。

  第十五条  加强茉莉花的采收、销售的监督管理,特别对茉莉花专业市场的管理,严禁对花农压价、哄抢、短斤缺两等行为,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茉莉生产、加工茉莉花茶的,必须严格按照《茉莉花茶》(DB45/T384)和《茉莉花茶  绿茶窨制技术规程》(DB450127/T1.2)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由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利用茉莉花窨制花茶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生产场址进行环境评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以无证生产论处。对无QS证在市场上销售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各加工花茶厂家的业主都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凡在横县得用横县茉莉花加工花茶的集团与个人,都要服从横县茉莉花管理办统一管理,并按每收购100斤花收取叁元管理费,亦可按加工窨制每担茶配茶量收壹元计。

  第十九条  县茉莉花保护管理办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收购茉莉花加工、窨制花茶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在生产加工领域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生产销售者公开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属县政府资源,以有偿使用原则。管理费收取使用范围,一是专用标志由国家保护办统一印制,需交公告费、制版费、印制费;二是管理费;三是宣传费;四是茉莉花选育、更新费、五是活动费;六是其它经费。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限——长期(根据花农种植及花期时间,凡利用茉莉花窨制花茶企业的生产需用量。)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茉莉花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