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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明协会章程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        2005-12-21 15:37:00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西发明协会(英文:Guangx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缩写GX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区发明者、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和热心支持发明活动的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调动群众中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活动,宣传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发现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成果转化实施,在密切发明者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为科教兴国,为发展广西经济服务。广西发明协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政策,宣传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吸引和动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发明创新活动,为“科教兴国”、“科教兴桂”服务;

(二)及时听取发明者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参加全国发明展览及有关科技、经贸展览,开展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促进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发明者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为引进国(境)外先进发明成果服务,促进我区优秀发明成果进入国际市场;

(四)建立发明基金、组织互助互济,支持发明创造活动;

(五)评选优秀发明者,编辑出版推介发明成果的刊物,促进发明成果的交流和应用;

(六)发展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际发明组织、有关国家及境外发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区的发明创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广西境内国家发明奖、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专利发明人;政府和中国发明协会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在技术革新活动和科教兴农中取得明显成绩者;在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贡献的发明者;热心发明创造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者;从事和支持发明工作以及致力于本会活动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应是发明创造活动开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绩,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地方、部门发明协会、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指定的组织机构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资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一)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广西发明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广西发明协会章程》;

(二)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公正清楚;

(三)填写表格务必要实事求是;

(四)随表须附上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获科技奖证书或专利证书或其他发明创造成果证书复印件,以便审批时参考。

(五)申请表、资料、会费等请按(六)之通信地址寄发,收款人只写“广西发明协会”即可,不要写具体人名;会费也可以转帐方式缴纳,开户名:广西发明协会,开户行:南宁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帐号:0701012090032651。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  涛     联系电话:0771-2633077      传真:0771-2803615

通信地址:南宁市新民路55号  广西发明协会      邮编:530012

说明:

(一)申请办法:按要求填写《广西发明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广西发明协会章程》),并附上专利或发明创造获奖证书复印件(量多时,挑三、四份主要的即可);在表的右上角相应位置贴上本人近期证件照片,另附一张同样的照片以备作会员证用;

(二)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元;

(三)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务必要实事求是,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公正清楚;

2.凡热心发明创造活动,但未直接从事发明活动的申请者,请写明在从事与发明创造有关的科技组织管理工作、或促进群众发明创造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表、资料、会费等请按(五)之通信地址寄发,收款人只写“广西发明协会”即可,不要写具体人名;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  涛     联系电话:0771-2633077      传真:0771-2803615

通信地址:南宁市新民路55号  广西发明协会      邮编:5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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